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行终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邢国旺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信息公开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国旺,崔海珠,韩德证,天津市规划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邢国旺,崔海珠,韩德证,天津市规划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行终33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邢国旺等22人(详细名单附后)。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邢国旺,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杨学玲,女,1959年7月12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河西区。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田荣,女,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徐红,女,195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一审原告崔海珠,女,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一审原告韩德证,男,1958年1月13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天津市规划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48号。法定代表人严定中,局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法定代表人陈政高,部长。上诉人邢国旺等22人因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行初44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16年11月11日,一审法院裁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于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而提起的诉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邢国旺等24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天津市规划局将名门大厦项目定义为违章建筑的依据”的政府信息。邢国旺等24人的申请实际构成咨询,天津市规划局的答复对邢国旺等24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对邢国旺等24人的起诉应予以驳回。综上,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驳回邢国旺等24人的起诉。邢国旺等22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本院,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一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就出具行政裁定书,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不足,故驳回邢国旺等人的起诉错误。综上,请求判令:1.一审裁定违法,并予以撤销;2.《天津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编号:2016-012)》违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复议决定书(建复决字[2016]57号)》违法;4.天津市规划局向邢国旺等上诉人依法公开“天津市规划局将名门大厦项目定义为违章建筑的依据”的政府信息;5.本案诉讼费、上诉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经查,邢国旺等人向天津市规划局申请公开“天津市规划局将名门大厦项目定义为违章建筑的依据”的政府信息。天津市规划局作出《天津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编号:2016-012),建议申请人向河西规划分局进行咨询。邢国旺等人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申请行政复议。住建部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复议决定书》(建复决字[2016]57号),维持了天津市规划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邢国旺等人关于“天津市规划局将名门大厦项目定义为违章建筑的依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实质是向天津市规划局就相关规定、政策或业务问题进行咨询,并非上述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此,天津市规划局作出的答复对上诉人邢国旺等22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邢国旺等人针对住建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应当一并予以驳回。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邢国旺等24人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邢国旺等22人对于一审程序及审理结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对其提出的撤销一审裁定等全部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 菲审 判 员  赵 锋代理审判员  徐钟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谢 迪书 记 员  隋雨霞附上诉人名单:上诉人(一审原告)邢国旺,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上诉人(一审原告)薛赫男,女,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上诉人(一审原告)孙文海,男,194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上诉人(一审原告)杨学玲,女,1959年7月12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河西区。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科,男,199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志刚,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上诉人(一审原告)曲建璋,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梦寅,男,199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上诉人(一审原告)邵艳玲,女,195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上诉人(一审原告)李伟,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王西辉,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上诉人(一审原告)夏天,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桂荣,女,196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子瑞,男,194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上诉人(一审原告)马青,女,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上诉人(一审原告)徐红,女,195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斌,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上诉人(一审原告)郝贵霞,女,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上诉人(一审原告)田荣,女,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上诉人(一审原告)孔迪,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上诉人(一审原告)孙晓楠,女,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上诉人(一审原告)曹维琴,女,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