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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4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霍卫东与胡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卫东,胡长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968号原告:霍卫东。被告:胡长生。霍卫东与胡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霍卫东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霍卫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霍卫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霍卫东负担。审判员  武红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雪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