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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17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17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某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0803执17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凌志祥审判员  胡文远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华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