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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江门市富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与梁德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富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梁德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596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富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张一凡。被执行人梁德协,男,1970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富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德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5民初171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梁德协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货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97.58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工商管理、金融机构等部门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情况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5执5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少文审判员  许荣新审判员  李毅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振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