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1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孙景财与被告郑永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景财,郑永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230号原告:孙景财,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被告:郑永合,男(其他身份事项不详)。原告孙景财与被告郑永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提供被告的详细身份信息,找不到被告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景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景财负担。审判员 赵庆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宿 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