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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8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深圳中天信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深圳中天信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893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上横朗白云山新村远业工业园厂房A栋1-3层、E栋1-5层,组织机构代码775559774。法定代表人刘红,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中天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平西路志达工业园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7862217K。法定代表人刘超强。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中天信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527778.1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550元及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中天信电子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另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粤03破2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深圳市维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深圳中天信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深圳中天信电子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故依法中止对被执行人深圳中天信电子有限公司的民事执行程序,移送已扣押的资产及相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赖志良执行员  杨云华执行员  薛文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 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