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4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桂芳与蓟县客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交通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芳,蓟县客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交通支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4909号原告:王桂芳,女,195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峰,天津市蓟州区官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蓟县客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人民西大街196号。负责人:孟庆志,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交通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75号16号底商。负责人:郝长海,经理。原告王桂芳与被告蓟县客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交通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原告王桂芳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桂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计194元,由原告王桂芳负担。审判员 刘香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骆长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