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会青与被执行人罗德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会青,罗德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802号申请执行人张会青,男,195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罗德义,男,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51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罗德义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秀平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