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3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某某某公司与王某某、王某甲、白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某公司,王某某,王某甲,白某,王某乙,马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1725号原告:某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白某。被告:王某乙。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某某某公司与王某某、王某甲、白某、王某乙、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某某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文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开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