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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崔春玲与张庆毅、章永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春玲,张庆毅,章永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390号原告:崔春玲,女,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被告:张庆毅,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章永利,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满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春玲诉被告张庆毅、章永利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卫艳霞人民陪审员  胡翠微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 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