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2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魏某、杨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2执84号申请执行人魏某,男,194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竞秀区。被执行人杨某,女,195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魏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2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某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冀0602执84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学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