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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博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谷宝范、山东省博兴县兴运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宝范,山东省博兴县兴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博执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谷宝范,女,1951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博兴县。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兴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炳武,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兴县人民法院(2007)博民初字第2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卞宝才审判员  崔树国审判员  徐清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