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行审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安康市恒口示范区国土资源局与安康市汉滨区恒态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康市恒口示范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执行内容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安康市汉滨区恒态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902行审28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恒口示范区国土资源局。地址在安康市恒口示范区。法定代表人李显峰,局长。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恒态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在汉滨区恒口镇。法定代表人李勇。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恒口示范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7年2月21日对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恒态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安恒国土监字(2017)009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执行内容为:1.拆除9548平方米地面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2.处以非法占地9458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94580元。其事实和理由:安康市汉滨区恒态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9458平方米建豆制品加工厂,该占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安恒国土监字(2017)009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2.拆除9548平方米地面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3.处以非法占地9458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94580元。限15日内到恒口示范区国土资源局缴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违法线索登记表、立案呈报表。2.调查通知及送达证。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4.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5.调查报告、审理记录。6.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7.身份证、催告书、催告笔录等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本案中,依照申请执行人已经查实并确定被执行人违法占地面积,被执行人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此,申请执行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将构成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但本案申请执行人在执法过程中虽查实被执行人违法占地面积,却迳行作出行政处罚,其行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恒口示范区国土资源局的申请,本院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建红审判员 陈 钰审判员 周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青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