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执字第3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程平与瓦房店佳田制衣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平,瓦房店佳田制衣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3091号申请执行人:程平,女,1974年0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瓦房店佳田制衣厂,住所地:瓦房店市太阳街道办事处楼房村。投资人:王希成。申请执行人程平与被执行人瓦房店佳田制衣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瓦房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瓦劳仲裁字[2015]第83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馨审判员 邹世刚审判员 高和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