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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江西如通实业有限公司、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如通实业有限公司,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周义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财保23号申请人江西如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货运汽车产业基地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3xx。法定代表人刘智勇,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电厂路口向南一公里九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6167xx。被申请人周义军,男,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安阳市人,住河南省内黄县,。申请人江西如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周义军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周义军驾驶豫E×××××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申请人江西如通实业有限公司托运瓷砖发生货损。为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豫E×××××重型半挂牵引车或冻结其银行存款7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江西如通实业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冬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