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民辖终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四川成德绵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与绵竹市兴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成德绵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绵竹市兴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民辖终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成德绵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榜国,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晨希,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绵竹市兴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蜀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代义,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成德绵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绵竹市兴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2017)川0682民初7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四川成德绵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并非是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因上诉人的所在地为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因此应当由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当事人的诉请及证据来看,本案立案案由确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本案事故发生地(侵权行为地)为四川省什邡市,现被上诉人选择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即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华刚审判员 王新川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艳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