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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勤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勤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纳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决 定 书(2016)浙0424执1695号被执行人:朱勤明,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王金飞与朱勤明、海盐大明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勤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朱勤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认为有错误,可以向本院申请纠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