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执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勤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勤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纳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决 定 书(2016)浙0424执1695号被执行人:朱勤明,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王金飞与朱勤明、海盐大明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勤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朱勤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认为有错误,可以向本院申请纠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