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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1991张从保与常庆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从保,常庆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19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从保,男,1968年7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涟水县,现住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飞,江苏兴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庆民,男,1975年7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泰兴市,住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国彬,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正建,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张从保因与被上诉人常庆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0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导���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01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594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施 伟审判员 徐 辉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乐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