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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5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邹英与陈建恩、陈红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英,陈建恩,陈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5执137号申请执行人邹英,女,195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建恩,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红英,女,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邹英与被执行人陈建恩、陈红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7)湘0225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建恩、陈红英向申请执行人邹英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邹英与被执行人陈建恩、陈红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段友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