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5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邹英与陈建恩、陈红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英,陈建恩,陈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5执137号申请执行人邹英,女,195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建恩,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红英,女,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邹英与被执行人陈建恩、陈红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7)湘0225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建恩、陈红英向申请执行人邹英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邹英与被执行人陈建恩、陈红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段友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