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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金利与张柯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利,张柯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1872号原告:李金利,女,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张柯飞,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李金利与被告张柯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李金利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金利负担。审判员  贺金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 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