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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18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潘淑杰、张军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潘淑杰,张军功,安继祖,朱春梅,孙勋,王事强,叶晓燕,青岛亿信工艺品有限公司,青岛亿信美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1850号之一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90号。被告:潘淑杰,女,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军功,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安继祖,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朱春梅,女,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孙勋,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事强,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叶晓燕,女,1977年7月9号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亿信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李哥庄镇沽河大街65号。被告:青岛亿信美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大麻湾一村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潘淑杰、被告张军功、被告安继祖、被告朱春梅、被告孙勋、被告王事强、被告叶晓燕、被告青岛亿信工艺品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亿信美工艺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1632元,减半收取计1081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81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