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3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关凤勇与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凤勇,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终33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关凤勇,男,1956年10月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法定代表人:松尾英孝,该学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辉,女,1975年9月16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浑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军,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上诉人关凤勇因与上诉人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2民初7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关凤勇上诉请求:一、请求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拒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二、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支付拖欠的节假日加班费、法定休息日加班费及超出法定工作时间加班费。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上诉请求:一审判决支付关凤勇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错误,关凤勇该诉求已过仲裁时效。关凤勇及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辩称,答辩意见同各自上诉意见。关凤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为关凤勇补缴2008年11月至今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或给付相应的补偿;2、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给付关凤勇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70,000元;3、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给付关凤勇日常加班费383,236元;4、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给付关凤勇休息日加班费92,905元;5、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给付关凤勇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9,033元;6、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给付关凤勇年休假工资4,838元;7、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给付关凤勇同工同酬差额50,000元;8、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给付关凤勇失业金损失18,6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关凤勇原系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的员工,于2008年11月入职到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工作,担任保安及维修员,关凤勇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没有为关凤勇缴纳社会保险,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未为关凤勇安排带薪年休假。关凤勇于2016年10月8日与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解除劳动关系。关凤勇就社会保险等问题向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辽劳人仲字[2016]第204号仲裁裁决书。一审法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关凤勇于2008年11月入职到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工作,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应于2008年12月与关凤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于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未依法与关凤勇签订劳动合同,应向关凤勇支付2008年12月至2009年10月双倍工资差额,依据关凤勇提供的工资表计算,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应向关凤勇支付双倍工资差额14,727.70元,对关凤勇该项主张的合理部分,该院予以支持。关于关凤勇主张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由于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已经向关凤勇支付该部分加班费,且关凤勇已实际领取且当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关凤勇对该部分加班费已经认可,对该项主张,该院不予支持。关凤勇要求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向其支付日常的加班费及休息日加班费,对此,关凤勇的工作岗位为值班保安及维修,关凤勇入职时对自己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明知,关凤勇实行倒班制,其所在值班室可以休息,综合考虑关凤勇的岗位特点、工作内容及工作强度,对其主张的日常加班费及休息日加班费,该院不予支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累计工作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据此规定,关凤勇可以主张离职前2年的年休假工资。由于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未为关凤勇安排带薪年休假,依法应向关凤勇支付年休假工资差额。关凤勇2015年平均工资为2,789元,2016年平均工资为2,922元,关凤勇2015年应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2016年应享受带薪年休假11天(274天÷365天×15天),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应向关凤勇支付年休假工资差额6,803元(2,789元/月÷21.75天×15天×2+2,922元/月÷21.75天×11天×2),关凤勇主张4,838元,该院予以支持。关于关凤勇主张的同工同酬工资差额,因关凤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工作内容与同岗位其他员工的工作内容一致,也未能证明劳动报酬的差异情况,其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关凤勇于2016年10月1日与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解除劳动关系,于2016年10月8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达到退休年龄后,即不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故对其主张的失业保险金损失,该院不予支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与征缴,缴纳社会保险问题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同时,关凤勇要求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以现金形式向其支付保险补偿的请求无法律依据,对该项主张,该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关凤勇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4,727.70元;二、被告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关凤勇支付年休假工资差额4,838元;三、驳回原告关凤勇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负担。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关凤勇于2008年11月入职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后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审判决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支付关凤勇2008年12月至2009年10月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至于关凤勇称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还应支付其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提出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求已过仲裁时效的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10月8日解除,关凤勇于2016年8月18日之前就该诉求申请仲裁,并未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对于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关凤勇主张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及延时加班费,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已向关凤勇支付了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关凤勇领取时并未提出异议,且结合关凤勇的工作内容及工作强度,一审对于其休息日加班费及延时加班费的诉求未于支持并无不当,对于关凤勇的该项诉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元,由关凤勇及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各负担1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文彬审 判 员 贺新发代理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佟雪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