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刑终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白英、农荣兴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白英,农荣兴,罗天表,许心僮,林贵宝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刑终97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白英,女,1956年3月24日出生于广西鹿寨县,回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鹿寨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宋雨轩,广西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农荣兴,男,1958年4月26日出生于广西鹿寨县,壮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鹿寨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鹿寨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天表,男,1949年10月28日出生于广西来宾市,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来宾市兴宾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鹿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鹿寨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鹿寨县看守所。辩护人吴斌,广西桂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许心僮,男,1968年5月4日出生于广西鹿寨县,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鹿寨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鹿寨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林贵宝,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于广西鹿寨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柳州市鱼峰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鹿寨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审理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心僮、李白英、农荣兴、罗天表、林贵宝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桂0223刑初5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心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李白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农荣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罗天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林贵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许心僮、李白英共同退赔被害人韦某1人民币123000元、退赔被害人罗某1人民币38600元、退赔被害人莫某人民币19300元;责令被告人许心僮、林贵宝共同退赔被害人谭某人民币4200元、退赔被害人邓某人民币13100元、退赔被害人迟某人民币9500元;责令被告人许心僮、农荣兴共同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3600元、退赔被害人黄某1人民币460元、退赔被害人唐某人民币5760元、退赔被害人胡某1人民币2950元;责令被告人许心僮、李白英、农荣兴共同退赔被害人卢某人民币260元、退赔被害人梁某1人民币1000元、退赔被害人韦某2人民币3350元、退赔被害人韦某3人民币995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4740元、退赔被害人覃某1人民币460元、退赔被害人黄某2人民币940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2人民币2860元、退赔被害人陈某人民币132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60元、退赔被害人罗某2人民币46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3人民币2060元、退赔被害人胡某2人民币200000元;责令被告人许心僮、农荣兴、林贵宝共同退赔被害人梁某2人民币6200元、退赔被害人覃某2人民币2000元;责令被告人许心僮、李白英、农荣兴、罗天表共同退赔被害人覃某3人民币160000元;责令被告人许心僮、罗天表共同退赔被害人韦某4人民币3810元、退赔被害人韦某5人民币6730元、退赔被害人蒙某就人民币6270元、退赔被害人韦某6人民币3160元;责令被告人许心僮退赔被害人周某人民币96800元。被告人李白英、农荣兴、罗天表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李白英、农荣兴、罗天表、原审被告人许心僮、林某共同诈骗的数额等的相关事实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3刑初53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丽芳代理审判员 黄其明代理审判员 朱程路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昕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