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5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铁力农垦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吕国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铁力农垦北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吕国强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5民初419号原告黑龙江省铁力农垦北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农场。法定代表人张连平,职务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芳,女,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铁力农垦北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会计,住黑龙江省铁力市铁力农垦社区B区二委二组825号。被告:吕国强,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铁力农场二八九新区A栋1单元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铁力农垦北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吕国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铁力农垦北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铁力农垦北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黑龙江省铁力农垦北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清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