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03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1878淮安市浩然置业有限公司与苏州诺弘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浩然置业有限公司,苏州诺弘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1878号原告:淮安市浩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楚州大道201号。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述清,该公司员工。被告:苏州诺弘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昆山开发区弘基财富广场2号楼44室。法定代表人:王雅琪,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淮安市浩然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诺弘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淮安市浩然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浩然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3元(原告已预交116.5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淮安市浩然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兆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