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3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3829号原告: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良睦路1399号23号楼208室。法定代表人:陈梓荣,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757号811室。法定代表人:金治国。原告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郎梦佳人民陪审员 袁方敏人民陪审员 朱倩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英?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