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钱焕、长兴申运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焕,长兴申运物流有限公司,长兴县王泰货物运输站,浙江省长兴县长运船务有限公司,蒋坤林,王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686号申请执行人钱焕,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长兴申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太湖街道新塘路。法定代表人包志良。被执行人长兴县王泰货物运输站,住所地长兴县太湖街道杨湾村庙角。经营者王志明。被执行人浙江省长兴县长运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太湖街道杨湾村庙角,组织机构代码:71762679-9。法定代表人王志明。被执行人蒋坤林,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王志明,男,195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焕与被执行人长兴申运物流有限公司、长兴县王泰货物运输站、浙江省长兴县长运船务有限公司、蒋坤林、王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长兴申运物流有限公司、长兴县王泰货物运输站、浙江省长兴县长运船务有限公司、蒋坤林、王志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兴申运物流有限公司、长兴县王泰货物运输站、浙江省长兴县长运船务有限公司、蒋坤林、王志明履行(2016)浙0522民初33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兴申运物流有限公司、长兴县王泰货物运输站、浙江省长兴县长运船务有限公司、蒋坤林、王志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长兴申运物流有限公司、长兴县王泰货物运输站、浙江省长兴县长运船务有限公司、蒋坤林、王志明存款1023914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沈小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