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蒋昆与何丽、刘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昆,何丽,刘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964号原告:蒋昆,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何丽(别名:何鑫),女,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刘赞,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系何丽之夫。原告蒋昆与被告何丽、刘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适合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7)豫1403民初1964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徐长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淑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