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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蒋昆与何丽、刘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昆,何丽,刘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964号原告:蒋昆,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何丽(别名:何鑫),女,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刘赞,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系何丽之夫。原告蒋昆与被告何丽、刘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适合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7)豫1403民初1964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徐长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淑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