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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2民初3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福美耀节能门窗有限公司,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2民初3358号申请人:广西福美耀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科创路10号2#车间1楼、2楼2-1号房。法定代表人:梁聪,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杭州路40号。法定代表人:黄炳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广西福美耀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与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西福美耀节能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0.96152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广西福美耀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福美耀节能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0.96152万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冻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明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宝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