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辛某某、陈秀芬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陈秀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6刑初40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辛某某,女,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贵州省,暂住本市浦东新区。被告人陈秀芬,女,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暂住本市浦东新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7〕6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某某、陈秀芬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科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某某、陈秀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辛某某、陈秀芬于2017年1月4日8时15分许,在本市一辆开往重庆北路延安东路方向的775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之机,由陈秀芬望风,辛某某窃得其挎包内钱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5,000元等物。下车逃逸后,辛某某、陈秀芬各分赃得人民币2,500元。2017年3月1日,被告人辛某某、陈秀芬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对被害人赔偿了人民币900元。上述事实,两名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马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作案现场图、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及截图、赔偿协议、工作记录照片、上海市公安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陈秀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秀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秀芬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辛某某、陈秀芬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严肃国家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陈秀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辛某某、陈秀芬应予判决生效后退赔人民币四千一百元,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芮志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祁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