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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4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重庆懿梵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任容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懿梵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任容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4447号原告:重庆懿梵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一品街道四桥村3-4社小型创业园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36Q448。法定代表人:樊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建军,重庆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桂香,重庆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容,女,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重庆懿梵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容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懿梵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懿梵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懿梵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90元,减半收取计1695元,由原告重庆懿梵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马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胡 彬书 记 员  解韵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