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民初5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付鹏与万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鹏,万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5130号原告:付鹏,男,1991年12月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万鹏,男,1986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原告付鹏与被告万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付鹏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付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鹏撤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240元。审 判 长 郑 馨人民陪审员 刘 红人民陪审员 林如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