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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佳与安徽保利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佳,安徽保利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1239号原告:徐佳,女,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王福金,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保利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766、8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4590787P。法定代表人:饶陆华,公司总经理。原告徐佳与被告安徽保利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44元,减半收取3022元,由原告徐佳负担。审判员  张之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晓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