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终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德芝、熊昌贵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德芝,熊昌贵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2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芝,女,生于1955年8月6日,汉族,住宜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系李德芝儿子),男,生于1982年1月23日,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昌贵,男,生于1945年9月7日,汉族,住宜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拥军(系熊昌贵儿子),男,生于1969年8月2日,汉族,住宜城市。上诉人李德芝因与上诉人熊昌贵物权纠纷一案,不服宜城市人民法院(2016)鄂0694民初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由独任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时,没有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宜城市人民法院(2016)鄂0694民初119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宜城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熊昌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及上诉人李德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焦静平审判员 黄 鹂审判员 何小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