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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762无锡双欢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与闵晓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双欢重工制造有限公司,闵晓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6执762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双欢重工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德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闵晓春,男。本院在执行无锡双欢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闵晓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双欢重工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06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雷代理审判员 荆 佩代理审判员 倪乔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费海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