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4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毛英杰与沈阳格林豪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英杰,沈阳格林豪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4891号原告:毛英杰。被告:沈阳格林豪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419号。法定代表人:谭书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慧颖,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英杰与被告沈阳格林豪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英杰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英杰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毛英杰承担。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春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