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恢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洋园区区支行、孙德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洋园区区支行,孙德红,孙德勇,孙明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恢436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洋园区区支行。被执行人:孙德红,女,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孙德勇,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孙明旭,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福商清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德红、孙德勇、孙明旭名下的银行存款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岳修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