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行审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广饶县环境保护局与广饶浩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饶县环境保护局,广饶浩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591行审26号申请执行人:广饶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张永华,局长。委托代理人:马曰双,广饶县环境保护局生态法规股股长。被执行人:广饶浩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文斌,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广饶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广环罚字【2016】154号《广饶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广饶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1、对广饶浩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2、因到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50000元。事实和理由:广饶浩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橡胶防护蜡及塑解剂项目未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16年9月5日,广饶县环境保护局作出广环罚字[2016]154号《广饶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广饶浩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广饶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提交了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环境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监察记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案卷转移单、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意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和文书材料。经审查查明,2016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广饶县环境保护局对被执行人广饶浩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执行人橡胶防护蜡及塑解剂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作出广环改字[201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责令该公司两个月内办理环评手续,在完成环评审批前不得开工生产。2016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广饶县环境保护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广饶浩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再次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仍未完成环评手续办理,作出广环改字[2016]214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加快环评手续办理,未取得环评手续不得开工生产。2016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广饶县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2016年9月2日送达被执行人广饶浩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2016年9月5日,申请执行人广饶县环境保护局作出广环罚字[2016]154号《广饶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广饶浩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生产,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处罚决定的罚款数额。2016年9月7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广饶浩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被申请执行人广饶浩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3月30日,申请执行人广饶县环境保护局作出广环催字[2016]154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4月1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经催告后,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饶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广环罚字[2016]154号《广饶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罚款50000元及加处罚款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准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广饶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广环罚字[2016]154号《广饶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50000元及加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周国防人民陪审员 卢守礼人民陪审员 杨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明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