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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合肥同创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合肥四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同创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四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494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同创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骆岗镇贾大郢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3090806M。被执行人:合肥四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3070055T。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40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合肥四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货款201322.15元及利息损失(以201322.15元为基数,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3839元、执行费2977元,合计208138.15元及利息损失(以201322.15元为基数,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时止)和迟延履行利息(以201322.15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四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总计208138.15元及利息损失(以201322.15元为基数,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时止)和迟延履行利息(以201322.15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阚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