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邓理豪没收财产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理豪,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执10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邓理豪,男,生于1992年12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四川省广汉市连山镇,现服刑。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理豪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中判处没收邓理豪个人全部财产。现该案的财产刑已立案移送本院执行机构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等单位发了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并向村社(居委会)进行了调查,均未查找到邓理豪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德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财产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涛(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