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辖终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长治市昌信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与重庆固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文华张均斌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治市昌信煤炭运销有限公司,重庆固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文华,张均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7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市昌信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长北普光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399861653N。法定代表人:张文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固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三木花园5-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062894572X。法定代表人:沈国强,总经理。原审被告:张文华,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郊区。原审被告:张均斌,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上诉人长治市昌信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固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睿公司)、原审被告张文华、张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4民初476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昌信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本案系因《还款协议》的履行引发的纠纷,并非《煤炭购销合同》导致的纠纷,本案应以《还款协议》确定管辖。因《还款协议》未实际履行,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故本案应由被告昌信公司所在地的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4月1日,固睿公司与昌信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约定由昌信公司供应煤炭3800吨给固睿公司,合同单价513元/吨,固睿公司以承兑汇票方式预付铁路车皮计划申请订金10万元、货款订金70万元;合同还约定,解决纠纷方式为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当日,固睿公司支付80万元给昌信公司,昌信公司向固睿公司出具收据,主要内容为:收到固睿公司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的80万元,其中铁路车皮计划申请订金10万元、煤款70万元。2015年5月6日、7月4日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现固睿公司以昌信公司未按约还款为由提起诉讼,本案系因履行《煤炭购销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当以《煤炭购销合同》确定管辖。该合同中关于发生争议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法有效,根据该约定,本案应由先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现固睿公司已向其公司所在地的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昌信公司未举示其公司先于固睿公司提起诉讼的证据,故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昌信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 芳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