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马锋与山东祥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锋,山东祥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272号申请执行人马锋,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被执行人山东祥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民初第231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祥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土地1宗(土地证号为:2013-XXXX)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玉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