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882民初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德福与王德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福,王德全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82民初2081号原告王德福,男,195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营口市西市区。委托代理人刘国玺(原告女婿),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营口市西市区厚生里。委托代理人王艳梅(原告女二),女,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营口市西市区厚生里。被告王德全,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石桥市水源镇赵家村。原告王德福与被告王德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王德福的代理人刘国玺、王艳梅和被告王德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德福诉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均分共同拥有耕地7.8亩(每人3.9亩);2、被告返还2016年、2017年耕地承包金5910元;3、被告返还原告原告国家直补款3300元。事实和理由:王德福、王德全是兄弟与其母亲郭素兰在一个户口上,在2000年共同分得耕地7.8亩。2008年原、被告母亲病故该宗土地一直由被告耕种,期间被告每年都给原告大米或钱,2015年以后停止给付。最近王德全没有经原告同意擅自把耕地包给同村村民官大东。王德全一直隐瞒国家给的粮��直补款占为己有。以上纠纷原告多次请求村里协调无效。王德福现年68岁,得脑血栓和高血压已有9年,无劳动能力,更没有经济来源,且每天都得吃药维持身体。综上,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王德全承认原告王德福在本案所主张的事实,但陈述:2016年承包他人承包费每亩700元,2017年是每亩800元,其他听从法院公正判决。本院认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据此,我国农村土地是以家庭承包方式为原则,其它承包方式为补充��我国农村土地承包以家庭承包方式为原则,原告王德福提出将其承包地分出独自经营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原则性规定不符,故对原告要求分割家庭承包地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粮食直补款的问题,该补贴是对种田农户进行补贴,本案中涉案土地一直由被告经营,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诉讼前的国家粮食直补款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但王德福在营口西市区生活且患脑血栓和高血压病已有9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且被告已承认2016年以每亩700元、2017年以每亩800元价格转包给了他人,而原告仅主张被告返还这二年的转包费,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王德全应将属于原告2.8亩土地份额的转包收益返还给原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德全返还原告王德福2016年及2017年个人2.8亩份额土地转包收益3900元。二、驳回原告王德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被告各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法院。审判员  张明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