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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81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余仁寿、张勇等与德兴市绕二镇炉里村委会马坑第四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仁寿,张勇,欧阳彬,欧阳小凤,余甲良,德兴市绕二镇炉里村委会马坑第四村民小组,李祥水,胡才根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81民初1024号原告:余仁寿,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农民,住江西省德兴市,原告:张勇,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农民,住江西省德兴市,原告:欧阳彬,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农民,住江西省德兴市,原告:欧阳小凤,女,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个体经营者,住江西省德兴市,原告:余甲良,男,195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农民,住江西省德兴市,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立凭,江西立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兴市绕二镇炉里村委会马坑第四村民小组,住所地:德兴市绕二镇炉里村委会马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XX林,系该村小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卫,德兴市泗洲法律服务所律师。第三人:李祥水,男,1957年9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第三人:胡才根,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原告余仁寿、张勇等与被告德兴市绕二镇炉里村委会马坑第四村民小组,第三人李祥水、胡才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仁寿、张勇、欧阳彬、欧阳小凤、余甲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余仁寿、张勇、欧阳彬、欧阳小凤、余甲良负担。审 判 长  程佳玮人民陪审员  余桂芳人民陪审员  王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