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恢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庆禹、沂南县张庄镇大岱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禹,沂南县张庄镇大岱村村民委员会,王庆禹,沂南县张庄镇大岱村村民委员会,王庆禹,沂南县张庄镇大岱村村民委员会,王庆禹,沂南县张庄镇大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恢229号申请执行人王庆禹,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沂南县张庄镇大岱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王庆禹与被执行人沂南县张庄镇大岱村村民委员会借贷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沂南民初字第271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05月11日立案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沂南民初字第27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付祥审判员 张 敏审判员 杨恩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