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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执14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建、孔林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孔林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14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建,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住玉环县。被执行人孔林茶,女,1969年3月18日出生,住玉环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1民初58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款18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申请执行费2600元,案件受理费1850元、保全费1420,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孔林茶开设于中国农业银行玉环支行营业中心的账户(账号:62×××15)的存款104000元至玉环县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开户:中国农业银行玉环县支行;账号:62×××63)。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孔林茶开设于中国农业银行玉环支行营业中心的账户(账号:62×××15)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黄 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赵海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