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薛程红诉被告陶耀峰、季淑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程红,陶耀峰,季淑惠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824民初835号 原告薛程红(又名薛程宏),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稷峰镇西北街村第二居民组。 被告:陶耀峰,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高中后县委家属区第三排最后一家。 被告:季淑惠,女,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高中后县委家属区第三排最后一家。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程红诉被告陶耀峰、季淑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程红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程红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程红撤回对被告陶耀峰、季淑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保全费420元,共计815元,由原告薛程红负担。 审判员 常晋川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伟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