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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4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何平与重庆市渝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平,重庆市渝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4087号原告:何平,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市渝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通江大道2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17571676。法定代表人:王小凡。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平诉被告重庆市渝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案中,原告何平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大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