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上海安逸木业有限公司行政其他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安逸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2执7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赵祝平。被执行人上海安逸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XX。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将被申请人上海安逸木业有限公司按欠缴数额的一倍予以处罚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2,793.89元划至该局指定账户。因上海安逸木业有限公司未自行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上海安逸木业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松青审判员 朱 伟审判员 袁黎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如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