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督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苏州超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彭雅秋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超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雅秋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督252号申请人:苏州超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白马泾路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8356688380XT。法定代表人:彭来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海燕,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彭雅秋,女,1975年6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福泉市金山办事处东门开发区。申请人苏州超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彭雅秋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24日发出(2017)苏0583民督25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彭雅秋于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苏州超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被申请人彭雅秋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债务人,且现居住人提出支付令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苏0583民督25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苏州超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秋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轶星 百度搜索“”